黑暗中的舞者
我们失望,并非是因为有所期待,只是因为太过错愕
2010年3月6日星期六
2010年3月4日星期四
腐败和民主的关系
腐败的根源在体制,民主的体制保证了问责制度和罢免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没有民主的体制,就给了贪腐温床任其滋生。自由的媒体和言论保证了对权力的监督,现在国内这样的宣传机构根本起不到这样的作用。
民主和自由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还包括国人的民主素养和教育水平。
现有的体制是恶性循环,不肯给国人民主素养的训练,而最好的民主素养训练,就是民主实践,这跟村委书记监督选村长是两码事。教育也疯狂的利用历史政治来对国人进行洗脑,如果仔细看历史书政治书,会找出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个人感觉现在大家的讨论过多的集中于执政党,是不是更应该关注体制?只要是一党专政,现有的贪腐,不公,还是得不到改善,即使革命,也无济于事。中国不是新加坡,不可能要执政党员个个都做圣人。而且3000年历史也告诉我们,最不可靠的就是人。
2010年2月27日星期六
关于姓名的拼读
我记得七八年前我在马来西亚某个类似于青旅的小旅馆跟一个苏格兰哥们儿伙住一个房间,当时他苦于不会说中文,看着马来西亚那么些个华人美眉不会搭讪,所以央求我教他一些简单的中国话。也是闲着无聊,我就欣然应允了。
该哥们儿舌头捋不直不说,脑子还不好,狗熊掰棒子,学完这句,上一句又忘了,所以我就给他做了一个卡片,上面用汉语拼音写着类似“Ni Hao Ma? Wo Jiao Daniel”之类的,可是这哥们怎么也学不会。我才闷过点儿来,原来这个汉语拼音跟英语不一样,不是走遍天下都不怕的。于是“你好”变成了“Nee Haw”,“我叫大牛”变成了“Wow Chiaw Tah New”… 再见这哥们儿已经是一年以后马来西亚某个商场,他已经拉着一个本地华人女孩儿在逛街了。当然这是后话。
之所以回忆起这段有意思的往事,是因为豆瓣的某个帖子讨论国人喜欢起奇怪的英文名称,后来又延伸到汉字的各种拼读方式。然后还给出了一个表格,表示每个姓氏在某种表示方式或者方言里的拼写方法,很有意思。比如我的姓,用汉语拼音是Zhang,用台湾通用拼音就是Chang,用港澳粤语拼音就是Cheung,用台湾闽南话就是Teo,呵呵。
2010年2月22日星期一
我们离法制有多远
建国已然六十余年,却依然摆脱不了“严打”这个词对法制的摧残。我记得韩寒上周立波的节目的时候,周立波问他说,你更新博客那么勤,会不会担心有时候写不出东西来?韩寒微微一笑,说,咱们这个社会发生的事情大部分时候都太神奇了,让本来懒惰的没有创作欲的人都恨不得一吐为快。在豆瓣上也是,有些人很反感政治讨论影响了他正常的浏览体验。恨不得政治讨论都能马上噤声,还他一片宁静的天空。但其实,政治因为现实太过神奇的关系,总是无处不在让你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比如这样的新闻: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今天宣布,由该办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和5000元。
量刑十一年啊,这个人这辈子算是毁了。那么这个所谓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又是怎么样定罪,又是怎么样量刑的呢?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按照以上的标准,的确是可以定罪了,因为其传播的淫秽照片已经达到570张了,而且获利也超过了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潘某(24岁,初中文化,无业)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潘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陈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潘某明知陈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
那么,这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注意到他只是上传了570张淫秽照片,其他所谓的“视频链接”是个迷惑人的东西,因为那根本不是视频,只是链接,hyperlink而已。根本连“情节严重”都算不上,更算不上“情节特别严重”了。对于陈某的量刑,最重了不过是三年有期徒刑,而且根据定罪标准,他并没有制作/出版,最多算是传播,传播图片的定罪标准是一千张照片/图片,他还没够定罪标准,唯一沾的上边儿的是他获利超过了五千元,而已。
所以这又是一个变相的李庄案。法律在中国怎么也逃脱不了被践踏的命运,不过也算是看多了不会觉得太过稀奇,否则那些违宪的规定、政策也不会频繁的出台。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立国的根本就不在法律,似乎我说这么多反而有些多余了。
2010年2月18日星期四
为什么一定要审查呢
作为网民,我真的不能理解政府的审查行为。如果说中国政府是以审查色情和反人类内容为借口来屏蔽互联网上不利于某集团的言论,那么澳洲政府要推出网站过滤计划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对于超过十八岁(某些国家为二十一岁)的成年人来说,其他任何人是不能替他做出筛选网站浏览内容的决定的。所谓的审查和屏蔽,只能发生在家长和被监护人之间。如果法律可以给出一个人必须要被在视听上保护的判决或者描述,那么就另当别论。否则每个成年人都可以决定自己要读、听、认知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和资讯,不需要某些个人或组织来横加干涉的。